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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6日)

点击数:671次 添加时间:2021/1/28 [打印] [关闭]

法释[20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5日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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