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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8月11日)

点击数:839次 添加时间:2021/1/22 [打印] [关闭]

法释[2005]10号 
 

  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1日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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