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律所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 18861580077
  • 邮箱 z1886158007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 地址 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楼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宜兴有影响、有社会担当的律所...


法律动态 > 

申请执行注意事项

点击数:726次 添加时间:2021/1/15 [打印] [关闭]

  申请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需准备齐全以下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供审查立案:

 

  (一)申请执行书:一式一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列举正确(必须是执行依据主文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申请依据文号文件正确【如“(2013)昆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昆劳人仲案字[2013]第XXX号仲裁裁决/调解书”等】、申请事项内容明确(必须含给付内容,如要求XXX支付价款XXX元,或要求XXX协助办理XXX事项,或要求XXX交付XXXX物等);申请执行理由简要、详实(简述案件由来、裁判结果、未履行事实情况等)。

 

  (二)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副本:例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均需提供生效通知书,如系二审终审的则提交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调解书(提供仲裁委员会开具送达双方的时间证明文件、非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文书需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明材料)、公证债权文书(同时提供公证处签发原公证书、执行证书,需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明材料)、行政裁定书(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以上执行依据均应提供副本原件如确无法提供的,但属本院一审的生效的案件,可到档案室复印相关材料并经盖章确认后提交。凡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涉及金钱、行为、物的给付内容的,不属于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三)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相关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均需提供。

 

  (四)委托代理: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前来办理申请执行事项须持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明确,其中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申请、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的,须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并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代理的规定;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身份的,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需附律师事务所公函。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要求同律师代理。

 

  (五)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阅读“申请执行须知”,填写“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签字确认。为尽快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加快财产处置,凡涉及到案件有诉讼保全的,应提供相应财产保全信息材料,包括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保全财产笔录等材料复印件或保全告知单。可向原审案件的主审法官、书记员要求复制、摘抄。

 

  以上材料备齐后送交执行立案窗口(7号)审查立案,如需补充、补正的,根据要求补齐、更正后送窗口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申请人提交执行申请后将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正式立案;如申请材料有错误或不齐全的情况,按照法院的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补齐,自补正、补齐后予以立案执行。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进行释明。

 

  法院受案后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后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分为如下工作流程类型(请申请人注意):

  (1) 在申请时已提供被申请人的详细财产状况的(例如已采取保全措施),立案后案件材料即移交执行员办理;

  (2)申请时未能提供、无法提供或者所提供的是尚不确定还需进一步查证的财产线索的,立案后将先行交付财产调查组进行司法查控工作,随后再行移送执行员采取具体强制措施。

 

  (以上所称“司法查控”,是指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规定,立案后根据情况向辖区内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等机关、单位发出协查要求并送达相关协查文书,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集中调查的工作。因集中查询量较大,相关单位的协查工作根据各自工作流程一般会在10-20日、最长不超过30日内完成并反馈给法院)

 

  为了减少执行风险和保障权利的尽早实现,申请人也应当知晓并依法承担执行中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的义务,并随时将情况向执行局报告。如经法院调查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并予正式立案移送执行局后将进行分案指定承办人,有关信息将根据申请时所留号码(以接收法院信息平台发送的短信方式)进行告知。

 

  附:如申请时未留号码的或送交申请材料30日后还未收到短信或书面通知的,也可以提过电话问询案件审查、立案情况,询问案号、承办人等信息。

 

问询联系电话:立案庭执行立案窗口:0512-57714230

              执行局审查组:0512-57710787

              执行局内勤:0512-57706416


>
Copyright © 2014-2021 宜兴金牌律师网 www.zhengbaohu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1 本站关键词: 宜兴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 宜兴公司律师事务所, 宜兴法律顾问, 宜兴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