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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1980年8月8日)

点击数:689次 添加时间:2021/1/21 [打印] [关闭]

  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各地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可暂受理如下各类案件:
  一、经济纠纷案件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案件;
  (二)基本建设和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科研结果、专利技术应用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信贷方面的纠纷案件;
  (五)保险方面的纠纷案件;
  (六)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案件;
  (七)商标方面的纠纷案件。
  二、经济犯罪案件
  (一)工厂、矿山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
  (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犯罪案件;
  (三)工厂、矿山、建筑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四)航空、公路运输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五)走私案件。
  三、涉外经济案件
  (一)中外贸易合同、来料来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
  (二)航空运输货损、货差、短缺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三)保险、承建合同纠纷案件;
  (四)专利、商标、版权纠纷案件。
  除上列十六类案件外,还有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198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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