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企业邮局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所介绍
律师动态
成功案例
法律动态
指导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郑宝华律师
+更多
电话
18861580077
邮箱
z18861580077@163.com
律所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地址
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楼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致力于打造宜兴有影响、有社会担当的律所...
法律动态
+更多
无锡知识产权法庭、无锡国际商事法庭地址、电话
支付宝、微信、抖音律师调查令最新指引(2023版)
苏州破产法庭
宜兴法院执行局执行接待法官值班表
江苏省123家法院立案庭地址电话
宜兴法院各派出法院管辖区域范围
法律顾问
+更多
离婚协议书(2023年最新示范模板)
借条范本(2022年山东高院版)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
离婚协议书范本(2021年修订版)
借条范本(2021年修订版)
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咨询邮件
咨询内容:
郑律师,您好,我现在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我于2012年10月买了一套二手房,与业主签订一份购房合同,我们交了20万购房首付款,合同上写明业主于2013年3月搬离住房,2013年8月进行过户手续,而且当时合同也注明 了个税是由卖房来承担,这些都是双方协商好的才签订的合同个,可是现在到期了,业主说由于今年新国五条的颁布,他们不愿意承担新增加的个税,也不愿搬离房屋,请问我们有权要求他们搬离房屋吗?这个个税是否还应该由卖房承担?是否需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恳请您给点专业的意见,谢谢您! 咨询人:曹宁波 18068086126 QQ:524744187
律师回复:
昆山律师:新增加的房屋转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卖方承担。一、合同有约定。二、按照法律的规定,此税费也是由卖方支付。如卖方拒绝履行合同,你们可以起诉法院,强制要求退出房屋。
提交时间:2013年3月22日13:32:50
>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动态
成功案例
咨询邮件
法律动态
指导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顾问
Copyright © 2014-2021 宜兴金牌律师网 www.zhengbaohua.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1
本站关键词:
宜兴律师
,
宜兴公司律师
,
宜兴公司律师事务所
,
宜兴法律顾问
,
宜兴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