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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武昌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排除邮政以外的快递送达?

点击数:45次 添加时间:2025/12/12 [打印] [关闭]

2025年11月12日郑律师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标题为武昌区人民法院排除邮政以外的快递送达,该文章认为武昌区人民法院无权排除邮政以外的快递送达,引来很多的批评和争议。


经网友和关注用户的评论和提示,郑律师又系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江苏省邮政条例》,也搜索了deepseek,得出以下结论。


倾向性认为,武昌区人民法院无权排除邮政以外的快递送达。


理由如下。以下核心围绕信件二字。


一、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和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只能由邮政企业专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1、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顺丰等快递企业不得经营,只能由邮政企业(即中国邮政)专营。这部分业务是国家法律赋予中国邮政的专营权。


2、国家机关公文:顺丰等快递企业,一律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一个绝对禁止的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件,如命令、决定、通知、函件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载体。


以上,确立了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框架,确保了国家通信安全、信息安全以及政府公文的权威性。


二、并不是所有的信件寄递业务都是由邮政企业专营,而是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以上,“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应当是授权给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条例》就是国务院公布实施的行政法规,郑律师查遍条款,并没有查到“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哪些信件寄递业务是由邮政企业专营,目前还没有“国务院规定”进行界定。


三、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和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有无委托顺丰等快递企业经营?原则上还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专营权,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法定垄断权利。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通信安全、国家机密和普遍服务。这种权利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不是一种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自由转让或授权的商业经营权。


所有,实际操作层面还没有原则上进行委托。


四、关于信件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第二款规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三款规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根据以上郑律师归纳,信件大概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指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第二方面指具有封闭封口密封之类的需要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防泄漏的外在形式。


五、一方面目前没有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二方面根据以上信件的界定,为顺丰等快递企业创设了业务空间。


实践中,顺丰等快递企业通常通过不接收套封的标准信函、或者对文件类物品按包裹标准操作等方式来规避法律风险。


顺丰等快递公司采取了“规避”而非“委托” 的策略来合法经营文件类业务:


业务界定上的规避:


不按“信件”受理:顺丰在收件时,其运单合同条款通常会明确,所承运的物品是“文件”或“资料”,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信函”。他们不接受封装好的、不查验内容的信函。


操作流程不同:顺丰等快递公司对交寄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并使用其统一的、带有追踪条码的快递封套或文件袋。这与邮政信件“套封形式、载有信息、不予验视内件”的特征有明显区别。


按“包裹”或“文件类快件”处理:在官方分类和统计上,这些物品被归为“包裹”或“商务文件”,适用的是快递服务标准,而非邮政信件服务标准。


法律风险的平衡:通过上述操作,顺丰等快递公司主张其寄递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所定义的“信件”,因此不侵犯邮政专营权。邮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也基本默认了这种模式,只要快递公司不公开宣称和经营信件业


这是一种在法律模糊地带的通行做法,其合法性的边界在于是否真正构成了对“信件”业务的实质经营。如果快递公司开始收寄私人手写信件、不验视的密封信函,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六、比较总结


没有普遍性委托:顺丰快递没有获得中国邮政对其经营信件寄递业务的普遍性、整体性委托。两者在法律上是明确的竞争对手关系。


通过业务模式规避法律:顺丰通过将文件类业务界定为“非信件”快件,从而在事实上承接了大量本属于邮政传统市场的业务,同时又避免了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


因此,当前的市场格局是:邮政在法律上拥有信件专营的“名”,而顺丰等快递公司通过模式创新,在市场上占据了文件寄递业务的“实”。这种格局是法律原则与市场实践相互妥协和博弈的结果。


七、最后,问题的结论,就是律师使用顺丰等快递企业快递案件资料是否合法?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形式上合法的结论,实质上也没有认定不合法的结论。


八、后言


郑律师对涉及信件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还没有研究,对行业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立法的趋势和倾向还没有摸透,文章书写也仓促,欢迎网友和关注用户的讨论和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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