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年1月8日
2022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深入实施深化高质量司法“十大工程”,立足审判职能,依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入高效能治理、推动创造高品质生活,审(执)结了一大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精品案件。为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推出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目录
案例一 纵容“影视剪辑” 短视频平台被判侵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某通信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 引入“预和解”快审快结 创新上市公司挽救方式——澄星股份公司和解案
案例三 “公益清算” 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某贸易公司公益清算案
案例四 守护千年运河 建设美丽无锡——孙某良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例五 严惩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 切实维护网络安全——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案例六 依法惩处“空包”刷单 促进行业规范治理——李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案例七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监护人被依法训诫——颜某与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八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徐某等人诈骗案
案例九 司法裁判明辨是非 不让行善者无端担责——刘某与张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十 纳失宽限90天 让失信困境企业“喘口气”——申请执行人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精密机械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纵容“影视剪辑” 短视频平台被判侵权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某通信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爱奇艺公司经授权,享有电视剧《琅琊榜》《老九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用户观剧时需要购买VIP会员后才可收看全剧。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APP中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电视剧《琅琊榜》《老九门》视频片段剪辑,某科技公司将此类视频按照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推荐,并通过设置视频分类、智能索引、话题编辑等方式推荐给用户,用户可以在线播放及下载此类视频。一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等短视频平台利用流量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对流量来源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爱奇艺公司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删除侵权作品,某科技公司未予以删除,存在主观过错,对被诉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帮助作用,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分别承担80万元、100万元赔偿额及相应的合理费用。某科技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话题及相应内容的版块等行为对其平台上涉及《琅琊榜》《老九门》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及《琅琊榜》《老九门》视频的榜单、目录、索引、简介等,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浏览,向公众推荐侵权短视频,依法可认定其应知平台中有涉案侵权短视频。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有责任对平台上的侵权现象进行主动治理,而不应在收到爱奇艺公司关于要求删除侵权短视频的请求后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侵权。据此,二审认定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案,判决后社会反响热烈。随着新媒体平台的发展,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就影视作品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是否构成侵权引发争议。不同于长视频平台的商业模式,短视频平台为持续获取流量、保持用户粘性,运用算法技术,通过“人工+技术”的推荐模式,强化个性化推送行为,进一步锁定用户,使“长短之争”愈演愈烈。短视频平台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予以免责,应重在审查其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判决短视频平台对涉案侵权视频选择分类后设置专门话题及相关内容板块的推荐模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推荐行为,据此认定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构成应知,判决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视频平台的运营应正确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利用算法推荐技术进行推荐,仍然应当对视频是否侵权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对于热播影视作品更应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视频无论长短,如果是侵权抄袭的,均应受到法律的禁止。此案判决,示范确立算法合理运用的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杨 洋 郁 明(人民陪审员) 朱 萍(人民陪审员)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陆 超 李 骏 徐莹颖
案例二
引入“预和解”快审快结 创新上市公司挽救方式
——澄星股份公司和解案
基本案情
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经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2022年1月7日,根据庭外重组的成果及经营现状,澄星股份向无锡中院申请破产和解。此后澄星股份继续与全体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和解协议草案已由普通债权金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投赞成票,并承诺投票结果在破产程序中仍然有效。2022年3月10日,澄星股份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无锡中院。2022年3月14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澄星股份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某建筑公司撤回对澄星股份的重整申请。
2022年4月14日,澄星股份破产和解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澄星股份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根据和解协议,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立即清偿;普通债权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能够获得100%立即清偿,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根据债权人选择有两种清偿方案,保底清偿率20%。2022年4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占用债权收购款约22亿元已支付,并按和解协议草案予以分配。2022年4月28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2022年8月15日,因2021年度的扭亏为盈及2022年的破产和解,澄星股份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案,案件的成功审理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方式。第一,无锡中院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为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警示创造条件。预和解过程中,澄星股份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财产状况调查、和解协议草案制定及谈判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澄星股份拟定了和解协议草案,该和解协议草案能在破产受理后直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其执行也得到保障。第二,本案通过和解既挽救了上市公司,又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借鉴意义。破产法规定了两种企业挽救程序:和解和重整。而上市公司的破产挽救几乎全部通过重整完成,即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用转增股票作为偿债资源吸引重整投资人、取得偿债资源来挽救企业。该种方式调整了出资人权益,对无过错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利。澄星股份采用和解方式挽救企业,不直接调整出资人权益,中小股东未让渡利益,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亦可分享上市公司挽救的成果。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徐 冰 龚 甜 陈迪金
案例三
“公益清算” 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某贸易公司公益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设立于2009年4月2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因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况,产生巨额负债,经营陷入困境。因该公司未依法进行2013年度、2014年度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在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性公告期限内,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15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向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经审查认为,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某贸易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进行清算,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作为主管机关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受理其对某贸易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某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申请宣告破产。惠山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宣告某贸易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某贸易公司实现市场出清。
典型意义
像某贸易公司这样的经营异常企业,又称“僵尸企业”或“睡眠企业”。若它们大量存在,既占用名称资源、监管资源,又会阻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为此,惠山法院联合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出台了《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从筛查机制、申请启动、审理清算、资金保障、注销登记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率先在全市建立了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促进经营异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有效释放了生产要素,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本案系探索建立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的创新实践,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舒秀琴 季静娜 荆 佩
案例四
守护千年运河 建设美丽无锡
——孙某良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孙某良以无锡某清淤工程有限公司名义, 先后承接了五处工地的泥浆外运业务。但孙某良并未按泥浆外运合同约定处置建筑工地的废弃泥浆,而是在明知本市无泥浆消纳点、被告人王某强没有泥浆处置资质且未核实其有无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仍与王某强商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未经固化的泥浆擅自交由王某强外运处置,放任了泥浆偷排入河后果的发生。
2021年3月9日至5月25日间,孙某良安排人员将五处工地产生的共195车泥浆运载至码头。被告人王某建及其妻受王某强指使,将泥浆卸载至王某强名下一艘船舶后,驾船至锡北运河白荡圩水域内,通过打开船底暗阀的方式,将装载的泥浆全部偷排至该水域内,共计非法排放泥浆7500余立方米(按3:1比例折合成干土方为2500余立方米)。经鉴定,涉案泥浆形成的淤泥疏浚费用为人民币8.5万元。
审理期间,孙某良全额支付了淤泥疏浚费用,并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强、王某建各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良、王某强、王某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孙某良、王某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某良自愿缴纳疏浚费、公益损害赔偿金并承担公益劳务,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某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孙某良还犯有另一罪);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强、王某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本案中,三被告人向锡北运河偷排的建筑泥浆不属于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及有毒物质等,因此不宜定其污染环境罪。但三被告人往运河中偷排泥浆多达7500余立方,容易造成河床抬升、河泥淤积,影响运河的水质、行洪能力、通行能力和生物多样性,对运河的水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所以,法院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三被告人相应刑罚,并由被告人缴纳相应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清淤及今后生态环境的修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锡北运河作为京杭大运河的支流,是无锡境内的灌溉排涝干线河道和水上交通要道,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无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设美丽无锡、守护美好家园的生动实践。
一审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蔡 毅 黄树杰 吴良生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周 群 范 凯 王星光
案例五
严惩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 切实维护网络安全
——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基本案情
明明只是进直播间看了眼带货,结果其他销售同类产品的商家却精准找上门,此时请注意,你的信息可能已被非法爬取。
2021年9月,丁某在网上结识了丁某某,丁某某表示其有一款“爬虫”软件可以获取某短视频平台用户数据,通过输入关键词搜索,可以快速抓取用户信息,主要包括用户名、评论、账户UID等。如果丁某感兴趣,可以购买代理权,做软件的推广,从中赚取差价。丁某在试用后感觉不错,便决定代理,并对软件进行“改头换面”,重新对外进行销售。
某信息公司员工吴先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兜售一款“爬虫”软件,该软件居然可以轻易“爬取”自己公司后台数据和直播间用户的相关信息,随即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丁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在经营公司期间,从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款“爬虫”软件代理权后,在明知该款软件系未经授权、专门用于入侵某短视频服务器后非法获取用户昵称、UID等数据的情况下对外销售。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共计违法所得24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没收丁某的违法所得。同时,禁止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网民在使用互联网享受生活便捷的同时,个人的数据、信息也在源源不断地提供在互联网上,但这些信息、数据是需要在数据提供者知情并同意、数据保管者许可并授权等前提下,有限制、有边界地合法使用。法院对利用互联网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有力震慑了网络黑灰产业违法犯罪分子,明确了法律边界,教育了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同时警示互联网企业提高防范意识,强化平台数据安全措施,保护自身系统安全及网民的信息安全。在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大潮背景下,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民信息安全、优化网络营商环境。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黎 鹏
案例六
依法惩处“空包”刷单 促进行业规范治理
——李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无锡市民林先生网购了一部手机,过了几天显示“由门卫代收”,林先生对此感到疑惑,他下单的地址没有门卫,而显示“签收”的手机也迟迟未见踪影。江苏首例“空包快递”案由此案发。
被告人李某曾从事快递工作,接触到了有网店卖家购买快递单号进行刷单的买卖。2018年11月开始,李某相继建立了数个“空包”销售网站,开设了公司,并招募陈某、小李等人从事网站的维护、经营。
林先生遇到的情况,就是网店误把信息填入了刷单系统。随着警方的介入,发现背后是一条新型网络犯罪产业链,就是上游快递公司提供“空包”单号;中游架设网站非法买卖单号,形成虚假的快递物流信息;下游则利用“空包”单号进行刷单、购物诈骗等违法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小李、陈某等人,通过从多个快递公司处购买“空包”快递单号,在其设立、经营的“空包”快递单号销售网站上出售“空包”快递单号,或直接向下级代理出售,李某非法获利680万余元,小李非法获利5万元,陈某非法获利2万元。
快递公司相关人员李某、欧某和蔡某伙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通过贩卖“空包”快递单号,李某非法获利320万余元,欧某非法获利95万余元,蔡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
法院认为,上述6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均处以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网购的普及让快递行业极速扩张。部分不法分子将贩卖快递单号、寄送“空包”快递,利用“空包”快递刷单作为新的牟利手段,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空包”快递单号贩卖、转售、代发灰色产业链。其中,网店经营者购买“空包”快递单号,制造虚假物流信息,造成店铺销量大、好评率高的假象;也有网店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恶意对同行进行差评刷单,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甚至有人将“空包”快递作为新的犯罪工具,利用“空包”快递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为此,必须要全面加强快递行业的治理,一方面,要依法查处“空包”快递非法经营网站,源头打击快递单号贩卖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网络电商虚假交易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规范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的经营行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黎 鹏 严海燕 徐仲良
案例七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监护人被依法训诫
——颜某与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颜某与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14日生育一女小苗,2010年11月19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苗跟随苗某生活。2022年8月,小苗成为一名高中生,根据学校要求须入校军训,苗某要求小苗早点回家参加军训,结果小苗次日才回家。苗某很是不满,对小苗发火并打骂,直到小苗报警公安机关介入,事情才得以平息。小苗的母亲颜某得知情况后,遂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认真查明案件事实,确认苗某存在教育方式不当的情形,根据《无锡市关于依法训诫和责令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当庭对苗某进行了严厉训诫并送达了《家庭教育训诫文书》,指出了其在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改正。经庭审教育,苗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作了深刻检讨并表示悔改。
庭后,法官从孩子青春期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状态、法律对于抚养权变更及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等多方面入手,就小苗的抚养权问题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将小苗的抚养权归于女方。此外,考虑到小苗与母亲颜某长期未生活在一起,抚养权变更将会对其今后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法官还对颜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不管父母是否分开,都要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督促家庭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宜兴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类案件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增加家庭教育指导环节,并与市检察院、妇联共同成立“阳羡爱心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督促“依法带娃”,形成推进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本案是切实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监督指导监护人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开展家庭教育、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闫文杞
案例八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组织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郭某、雷某某、周某、杨某某、董某等人利用总结整理的“话术”,联系持有玉玺、钱币等“收藏品”的被害人,谎称公司能帮助宣传推广进而高价出售,诱骗被害人携带“收藏品”到公司面谈。被告人徐某等人安排员工对被害人的“收藏品”拍照,上传至浏览量较小的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并制作成不公开发行的收藏品图录;接着安排业务员对收藏品价值进行现场评估,虚构收藏品极具收藏价值,有买家已有高价购买意向的事实;最后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以服务费、会员费、拍卖费等为由向被害人收取费用。期间,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徐某等人偶尔还租赁酒店场地,举办主要面向本公司客户的拍卖会、展销会,营造宣传假象。最终,以服务期限届满、卖家资金不到位、流拍等为由,将被害人支付的服务费、会员费、拍卖费等费用占为己有。
此外,被告人徐某等人还购入大量名家字画仿品和低价玉石,安排员工在与上述被害人联系的过程中,虚构上述名家字画仿品系真品、低价玉石系高价玉石,极具收藏价值,有买家已有高价购买意向的事实,或假意与被害人合伙购买,诱骗被害人出资高价购买,从而骗取财物。
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法,相互配合,先后骗取韩某某、陈某、蒋某某等2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00万余元。其中,有110余名被害人系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
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呈现出犯罪对象精准化、犯罪组织公司化、犯罪手段专业化等新特征。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公司化运营模式,通过不法渠道大量购进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精准定位目标人群,精心设计诈骗“话术”,作案流程环环相扣,让人防不胜防。老年人群体因防骗意识薄弱,成为受骗“高危人群”,其中“收藏品”骗局已成为老年人受骗“重灾区”。
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以投资收藏品名义实施的养老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一是虚构公司收藏品有较高价值,诱骗老年人高价购进,二是以帮助老年人高价拍卖收藏品为由,骗取服务费用。在此套路中,收藏品仍处于老年人控制之下,导致其戒备心理大幅降低。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使用的制作虚假网站、举办虚假拍卖会等诈骗方式,迷惑性极强。因此,社会公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提升防骗能力,不要轻信电话、网络、电视推销,谨防陷入骗局。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 :周倩倩 谢 锐 赵郑利
案例九
司法裁判明辨是非 不让行善者无端担责
——刘某与张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业主张某因小区内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带娃等缺乏游玩设施,遂与小区物业公司联系后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了张某的提议,并表示会为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某从网上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处。滑梯放置后,张某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区域的卫生及归整等则由物业公司负责。一天,刘某途经张某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而脚垫因为湿滑导致刘某站立不稳摔倒。摔倒后刘某至医院治疗,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认为因某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她摔倒,同时张某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某物业公司和张某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某物业公司认为滑梯放置虽然经过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某设置警示牌。而张某则认为,她是出于好心购买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她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公共区域供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但物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及时清理打扫,未尽管理义务,该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成年公民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地垫,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且张某自费购买游乐设施是一种值得褒扬的善举,不应该受到否定性评价。因此,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并驳回刘某要求张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原则,即存在过错才需担责,反之则不应担责。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本案的裁判不仅体现了法律精神,也体现了弘扬社会正能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一种美德,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不让好心人无端担责或者受委屈,对于引导公民积极向善、邻里互助,促进基层社会善治等诸多方面皆会带来积极意义。此案入选全省法院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高 勇
案例十
纳失宽限90天 让失信困境企业“喘口气”
——申请执行人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精密机械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精密机械公司、杨某结欠某自动化设备公司货款15.6万余元,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因某精密机械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及时申报财产,也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据此,法院拟将某精密机械公司、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中,某精密机械公司向承办法官言明了现实困难,公司因疫情原因急需订单复工复产,一旦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名单,则可能导致其无法参加招投标,企业正常生产、工人工资发放等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希望法院能给予一定的期限组织生产并分期履行。“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承办法官将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某自动化设备公司表示理解某精密机械公司实际经营困难,同意给予其一定的履行期限。
在法院组织下,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某精密机械公司、杨某重新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法院结合实际案情认为,执行双方在执行中已重新达成和解协议,且目前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其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宽限期具有现实合理性,遂依法作出给予90天宽限期的决定书。
决定书写明,宽限期满后,某精密机械公司若仍具有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法院将依法将其失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90天的宽限期内,承办人定期询问被执行人的复工复产情况、履行义务状况,并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过后,被执行人恢复生产并且按照协议正常履行。因此,在90天宽限期满后,法院决定不再对其采取纳失措施。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依法规范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已不仅仅是兑现胜诉人的司法权益,更要在依法的范畴下充分发挥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被执行人因疫情等非自身能力而暂时无法履行义务时,“一刀切”地适用惩戒措施会阻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可能导致其丧失完全履行能力,与执行的初衷“背道而驰”。在这一背景下,依法审慎采取执行惩戒措施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客观要求,纳失宽限期的推出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给失信困难企业纠正失信行为一个缓冲期,既可以敦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又能最大限度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安震旦
法官助理:唐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