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又是一个拆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郑律师代理买方即原告,卖方是被告。
原告居住上海,与被告儿子是战友关系,当时原告想在上海买一套房屋,被告儿子讲我爸妈拆迁安置几套房屋,到时卖一套给我,以后过来住离得近点,所以买了这房。
了解到郑律师打过凤竹园拆迁房的同类型案件,所以特地聘请宜兴律师郑宝华全权代理。
大概案情是。
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座落市巴城镇石牌街道凤竹园9号楼拆迁房,面积134平方米,阁楼112平方米,总价款8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30万元,剩余购房款4年内付清,被告房产证办好,随即将产权过户给原告。
同时约定,原被告双方遵守协议,永不后悔。
原被告签订协议当日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元,被告将房屋交付了原告。
2017年凤竹园都已经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迟迟不予办理房产证,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被告明确不卖房屋了。
所以,原告就急了,购买时被告当场还说,你放心,这套房子以后不管涨多少,我们都不会反悔的,转眼就成过眼云烟。原告千难万难买一套房屋,眼看都收房出租4年了,现在被告说不过户给我,我肯定要打官司了。还有现在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已经翻了一倍多了,差不多要200万了。
郑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其实还是有点棘手的。因为以上案情看似简单,实际事实和法律方面都存在这样那样对原告不利的风险点,需要郑律师去弥补、完善和解决。
本案的风险点一,合同成立和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首先,本案签订合同时,被告夫妻二人,就是被拆迁人,也即原告战友的父母,都没有签字,只有原告战友签字。那就影响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郑律师梳理案情细节后,认定没有实质影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一是因为签字时,原告战友的父亲在场。二是因为原告有一笔购房款是转账给,被告之一,原告战友的母亲的银行账户的。
这样二被告就以行为表示知道或同意或知情或追认。
其次,本案的合同特别简单,是原被告双方自己打印的三个条款一页纸,也没有通过房产中介,这是一个特例。郑律师目前碰到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房产中介居间服务的,都有基本二页打印版的合同的。
所以被告肯定会在此做文章,抗辩合同欠缺合同主要条款,对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
这一点,正如郑律师预判的,在庭审当庭被告的代理律师,就特地主要抓住这一点进行抗辩。
当然郑律师已经作了分析判断,合同虽简短,但主要条款约定具体明确,合同已经成立无异。如案涉房屋坐落的小区幢号、面积、阁楼面积、总面积、总价款、付款时间、交付时间、过户时间、过户费用承担,针对本案的房屋买卖主要内容就这些而已。
本案的风险点二, 截至2018年11月原告还有35的购房款还没有支付,被告可否以此认定根本违约,从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呢?
郑律师认定原告还不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还不能依法解除。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现原告至2018年3月剩余购房款4年内付清的付款期限已满,但被告一直没有催告原告付款,郑律师判断,被告想不卖房了,也不想让原告付款,所以也没催告,所以原告构不成根本违约。
当然郑律师还是立即安排原告把剩余尾款35万赶紧转账付掉了。
本案的风险点三,案涉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能否过户呢。
大约在三四年前市法院的裁判规则是不能判决过户的,必须等被拆迁人办理好了房产证才能过户,现在根据市法院新的裁判规则,即使被拆迁人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是只要拆迁房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即大产证,就可以进行过户登记。这一点郑律师在之前的花桥拆迁房买卖纠纷案已经详细讲到过。
郑律师认定这个风险点也不存在问题了。
好了,本案涉及的三点风险点郑律师都作了针对性分析和应对及弥补,现在就只欠东风起诉款法院了。
郑律师按照独创的55项诉讼全系节点和步骤梳理和整理好,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巴城法庭,由李加好法官承办,李法官办案认真负责有耐心,作为原告案件在李法官手上感觉就要踏实一点。
郑律师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保全并查封了案涉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的目的可以查看郑律师相关文章的解释。
2019年2月26日巴城法庭开庭审理,郑律师及原告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原告战友及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基于原告与被告儿子之间的战友关系,以及被告恶意违约程度可能不是太大,或者是被告代理律师也一样分析案情作了预测判断,被告不再坚持毁约不卖房屋,也不再要求大额加价,被告的代理律师,也知道实践操作尺度。最终经承办法院居间调解,原被告多轮磋商,原告补偿被告4万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变更登记。
此案了结,双方皆大欢喜。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19日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