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颠覆性的案例,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伤残十级,起诉民事损害赔偿的案件,案由是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是市法院和苏州中级法院,郑律师代理原告被害人,被告是实施故意伤害的雇员,及其雇主卜蜂莲花超市,注册名是泰莲超市有限公司,案件经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雇主卜蜂莲花超市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一个颠覆性的判决,因为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是不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大概案情是。
2015年8月被告雇员在周市镇新镇街道被告卜蜂莲花超市会议室,因租金问题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双侧鼻骨及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原告损伤分别已达人体轻伤二级。2016年6月法院认为被告雇员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雇员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8月原告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起诉被告雇员和被告卜蜂莲花超市,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之前已起诉判决过医疗费6.8万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4.2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872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项金额占大头。
了解案情后,就知道这样的案件的焦点即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郑律师接受案件后,也查阅最新的苏州地区同类型案例,也都是不支持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因为法律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当然这样的条款,也是争议不断,备受诟病,不支持的主要的理由是犯罪人已经受到了判刑的惩罚。
这些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受理,参照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物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郑律师在2019年上半年办理的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都是不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何况是十级伤残。
所以本案能支持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要是郑律师抓住了一个雇主被告卜蜂莲花超市,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以上,被告卜蜂莲花超市并非事实犯罪的被告人,其作为雇主承担责任的范围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包括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8年11月法院判决支持了郑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雇员赔偿原告14.2万元,被告卜蜂莲花超市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卜蜂莲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雇员追偿。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苏州中院判决同样支持了郑律师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主文有所不同,但被告卜蜂莲花超市仍赔偿原告14.2万元,包括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郑律师认为苏州中院判决更符合法律条款,又没有违背和超越法律条款,更令人信服。
本案了结,因为是一个颠覆性的代理案件,特记之。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19年12月12日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