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是承揽合同纠纷里的定作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作为三级案由,下面的四级案由最常见的是定作合同纠纷和加工合同纠纷,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原材料的提供方的不同,定作合同纠纷是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加工合同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实践中大多数是定作合同纠纷。
这个案件的核心其实就是要求支付定作款,郑律师代理原告即承揽人,被告是定作人。
大概案情是。
2016年至2019年原告为被告定作电器柜,涉及款项的电器柜原告均按质按量送达被告,但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至今仍拖延支付136万。由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均予以拖延,特委托郑律师提出请求。
这个案件有不同于一般的定作合同纠纷的主体,就是原告是二个公司,被告是二个公司,二个原告和二个被告均人格混同,均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操作员工、行政办公人员均是共同的。
原告起诉的证据材料比较齐全,对账单、发票、发票签收单、订购单一应俱全,送货单有大部分,小部分找不到了。根据郑律师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商事诉讼执业经验,案件应该是没问题。
原告起诉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每次答应好好的月底付款,到时就失言或付一点点,然后又答应下个月一定付款,下个月到期又失言或付一点点,如此反反复复周而复始。另外,被告公司经营也不怎么好了,外面也欠了好多客户的货款。万一经营不善倒闭或其他客户抢先起诉法院,到时原告就被动或麻烦了。
郑律师从法律上也给予原告支持,告知对于被告是公司来说,谁保全冻结到被告账户的钱,一般就全部归谁,后起诉和后轮候保全冻结的,是不参与财产分配的,所以一定要及时和抢先。
原告作为一家小公司,经再三考虑后,还是决定起诉法院。
2019年2月底,郑律师全权代理原告起诉法院并及时对被告账户进行了冻结,被告发现账户被冻结后,很是着急,几次三番要求原告解除查封,原告征求郑律师意见,郑律师当然不同意,钱都没见到,就凭被告画了个饼,怎么可能解封呢。
之后,被告还是天天联系原告要求解封,原告有松口的迹象,经郑律师给原告再三建议后,2019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4月17日原被告及法官至被告开户银行进行解封,并当场现金支票付款到账原告账户货款本金136万,利息原告放弃。
此案了结,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原告快速获得了充足的现金流,继续经营支出和再投入,“吃饱穿暖有劲再搬砖”。
宜兴律师 郑宝华 写于2019年11月8日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