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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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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