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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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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法〔2023〕119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优化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进一步明确江苏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如下:

  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苏州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他市、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无锡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四、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徐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五、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常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六、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通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七、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连云港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淮安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九、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盐城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扬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十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镇江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十二、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泰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十三、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宿迁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参照适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