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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华律师代理涉及质量异议的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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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这是郑律师代理的又一个涉及质量异议的承揽合同纠纷案,这一次郑律师代理被告,本市花桥一家公司。原告是本市周市一家公司。

 

  案情介绍

  2017年至2018年原告为被告开发定作视窗法兰和空心球。2017年的视窗法兰和空心球试模不合格,一直由被告在整改,并且生产的产品也存在瑕疵。2017年的货款被告已支付原告。

  视窗法兰和空心球被告至今未整改好,索性就拒绝再整改了。

  原告也一直不提供图纸,导致视窗法兰和空心球的日常使用和维修存在严重障碍。

  原被告对账后,又协商了减免部分货款,了结质量纠纷,但原告出尔反尔,又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

 

  不严谨的付款协议

  本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剩余的货款金额就确定了,不至于原告又反悔。原因是双方各自都拟定了付款协议,双方的协议中对质量问题及减免的货款金额是确定的,并达成了一致,但对剩余货款支付的期限双方协议的条款都不一样,就在微信上协商来协商去,最终原告也没明确认可也没明确不认可。

  导致,原告反悔直接起诉全款货款。

 

  郑律师接手代理应对

  郑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其实很头疼,因为双方的付款协议中的付款期限,似乎并没有协商一致,单凭一个微信沟通记录很难确定。郑律师又梳理了微信沟通记录的全部内容,又核实了被告会计的微信全部内容。

 

  案件焦点付款协议的效力

  现在问题就是,减免的货款金额是确定的,但对剩余货款支付的期限,原告未明确的情况下,付款协议中减免的货款金额是否成立并生效。

  付款期限其实也是协议的一项重要条款,有时候的重要性其实不亚于金额本身的条款。

  郑律师认为在涉及重大的交易合同时,金额达成一致,但付款期限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应当是未成立未生效。金额和期限其实是相互关联的条款,都属于合同整体的一部分,在郑律师的律师谈判实务中,通常金额和期限是并重的,需要同时考虑的,如果争取不了金额,则就争取期限,当然二个都争取是最好。

  但是在普通的商业交易中,金额不是很大,期限也不是出入太大,则合同应当成立并生效。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或者说根据微信其他内容,原被告又单独对减免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

 

  法院审理判决支持郑律师的抗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也是支持了郑律师的分析判断。但法院没有对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作详细的分析。只是根据付款协议中减免的货款金额达成一致,后续又单独确认了减免的货款金额,判决支持了被告抗辩的减免的货款金额。

  郑律师分析法院支持理由可能是三点,一点是以上已经分析的成立并生效。一点是法官可能认为,即使付款协议未成立并生效,但质量异议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并在协议中确认的,付款协议未成立的原因是剩余货款的支付期限;如果不认定减免的金额,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货款,那后续被告还是会提出反诉,基于质量异议确实存在,考虑货物的交易金额,则估计涉及质量异议部分的金额,应该不低于付款协议减免的金额,所以判决直接认定减免金额,也不存在问题。一点是根据微信其他内容,原被告又单独对减免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

 

  郑律师应对策略

  基于以上的分析,郑律师认为确认付款协议中减免金额,应当是问题不大的。策略一直接认定付款协议成立并生效。策略二根据微信其他内容,原被告又单独对减免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如果不能,策略三再另案起诉,提出解除视窗法兰合同和空心球合同,返还全部已支付款项。

  当然在本案中,郑律师也提出了反诉,承办法官没受理。主要理由一是法官认为,抗辩意见和反诉请求存在冲突。二是起诉与反诉的不是同一基础事实,原告起诉的是2018年的交易合同,被告反诉的是2017年的交易合同。

 

宜兴律师郑宝华  2020年1月21日  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