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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的意见(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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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住建〔2013〕144号

昆山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各镇建管所:
  为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建设行为,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管理,规范农村自建房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市各村宅基地自建房工程(自建房包括:新建、翻建、迁建、扩建等),自建房户主须向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申报,所建房型须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批准建设,杜绝未批先建、乱搭乱建行为。
  (二)自建房户主应选择具有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建房;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待建房周边环境情况(包括:周边绿化、供水、供电、煤气、电信、雨污水管网等),建房过程中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自建房开工前应向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完工后申报竣工验收,重点核验是否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无验收合格证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加强监督,完善农村自建房建设监管机制
  (四)所有宅基地自建房,必须按照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自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根据自建房开工建设情况,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与立面效果的及时制止与纠正;对施工过程中损坏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行为的,遵循谁建房谁负责原则,责令恢复原状或整改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督促村民安全文明施工,增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三、加强服务,提升区镇建设管理水平
  (七)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各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及村委会,开展区镇自建房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的宣传工作,让村民了解自建房审批程序,做到依法、文明建房,增强区镇建设管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八)加强专业技术指导服务。各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及村委会应为村民提供村庄规划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村民在建房过程中,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应提供义务性的施工技术指导,协助村民做好自建房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
  (九)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区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及村委会应将自建房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审批时限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建立村民自建房的违规建房、违规审批举报制度,对违规建房行为,区镇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制止直至拆除。对村庄自建房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建房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