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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20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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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中第四十八条“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要求对《合同》第二条中第3点:房屋物业管理现状、物业服务费交款期限情况填写清楚,买卖双方同意认可,自行交割清楚。该条款未填写清楚的,在网签备案或存量房买卖登记时将予以退回。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产科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科
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201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