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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房屋拆除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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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房屋拆除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住建〔2013〕67号

 

昆山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张浦镇建设与管理局,各镇建管所,各房屋拆除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昆政规〔201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拆除市场的具体情况,我局研究制订了《昆山市房屋拆除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26日    

 

昆山市房屋拆除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昆政规〔201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拆除市场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房屋拆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管理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情况、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安全生产许可和承揽工程情况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执业资格和等级、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保缴纳情况等。

  (一)主项为爆破拆除或非爆破拆除资质的本地企业,必须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昆山市建筑市场管理系统,经市住建局建管处审核后入库。

  (二)增项爆破拆除或非爆破拆除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取得增项资质30日内,将相关基本信息及时添加到昆山市建筑市场管理系统内,经市住建局建管处审核后入库。

  (三)昆山市外具有爆破拆除或非爆破拆除资质的企业,在办理单项进市备案登记时,必须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昆山市建筑市场管理系统,经市住建局建管处审核后入库。

  (四)企业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及时录入昆山市建筑市场管理系统,向市住建局建管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个人)诚信档案。

  (五)进入昆山市建筑有形市场参与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需按建筑有形市场的有关规定另行录入相关图文信息。

  二、房屋拆除从业人员管理

  (一)房屋拆除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房屋拆除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本市注册的房屋拆除企业承揽拆除工程的小型项目管理师或建造师申领《昆山市(持证)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手册》,并押证。

  外地拆除企业进昆承揽拆除工程的小型项目管理师或建造师申领《昆山市外地进昆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手册》,并押证。

  (三)拆除工程结束后,小型项目管理师或建造师可申请释证。但必须提交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出具的完工证明。

  三、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申报

  (一)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申报程序:

  1. 施工单位网上申报;

  2. 受理;

  3. 审核;

  4. 发证。

  外地进昆承揽拆除工程的企业申请单项进市备案。

  市住建局建管处对外地进昆承揽拆除工程的企业进行办公场所踏勘,主要查看拆除企业的办公设备、规章制度、组织机构、企业和人员信息等相关情况。

  (二)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申请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拆除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拆房施工合同;

  3. 拟拆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地下管线、临近高压线等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4. 拆除工程各类相关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拆除工程防尘、减噪措施;

  5. 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6. 拟使用拆除设备清单;

  7. 拆除项目属招投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8. 拆除承包企业提供的拆房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说明和按规定办理的安全监督文件。

  9. 拆除的房屋建筑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依法确定的纪念性建筑的,建设单位除提供前款规定文件资料外,还应当出具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证明;

  10. 其它必要材料。

  (四)申请办理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建设单位(业主)提交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施工单位网上申报自动生成);

  (2)单位工程情况表(施工单位网上申报自动生成);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4)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5)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非招标项目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

  (6)工程项目自行监理管理承诺书。

  2. 施工单位(承包商)提交资料:

  (1)单项进市的外地施工单位提供《外地进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验证书》;

  (2)项目经理业绩考核手册;

  (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施工单位网上申报自动生成);

  (4)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诺书(施工单位网上申报自动生成);

  (5)施工单位提交《运输车辆使用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网上申报自动生成);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非爆破类项目),对承包拆房施工的拆除承包企业资格、拆房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性能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农房拆除工程由各区、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备案和开工许可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区、镇另行制订。

  (六)拆除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监理。

  四、房屋拆除企业的考评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房屋拆除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房屋拆除企业信用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周期为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增项爆破拆除或非爆破拆除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已参加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考评的,同时参加房屋拆除企业的年度信用考评。

  (二)房屋拆除企业综合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加分或减分,计算总分数,并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三)综合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比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A等次控制在参评企业的15%左右,B等次控制在参评企业的60%左右,C等次控制在参评企业的20%左右,D等次控制在参评企业的5%左右。

  (四)凡考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综合考评直接评为D等次:

  1. 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2. 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 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

  4.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

  5.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 企业法人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房屋拆除企业考核期内综合考评主要内容:

  1. 企业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荣誉的加10分;

  2. 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加8分;

  3. 根据市招标办、市住建局行政服务科数据统计,申请施工许可的每项加2分;

  4. 根据市招标办、住建局行政服务科数据统计,未申请施工许可的每项扣3分;

  5. 发生一起四级重大事故的扣10~20分;

  6. 发生二起四级重大事故的扣20~30分;

  7. 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8.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业务的扣5分;

  9. 外地房屋拆除企业在昆承接项目,不设固定办场所或办公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10. 有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3分。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包括市安监站、招标办对施工企业的通报批评。

  受到市建设监察大队行政处罚的应记入其它不良行为记录。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提交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如有虚报、瞒报或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且综合考评不得评为A等次。

  (六)在综合考评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标准加(减)分,不作累计加(减)分。

  (七)评定结果在拆除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予以记载。

  (八)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折除企业在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的依据。

  (九)年度综合考评末位或并列末位的暂停3个月在昆承揽业务。

  (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监、建设监察单位负责拆除工程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开工核准手续的办理;

  3. 是否按照相关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施工;

  4. 扬尘的控制;

  5. 是否按规定进行渣土运输;

  6. 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 其它应按规定办理的事项。

  (十一)监督和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应及时向房屋拆除企业发送整改意见书。

  五、罚则

  (一)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处罚。

  (二)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伪造的施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五)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