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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标准(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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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确定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房屋征收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征收奖励分为征收补偿奖励和征收搬迁奖励,可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方式。
  (一)住宅房屋补偿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偿奖励系数。其中,补偿奖励系数不低于0.01。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二)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奖励。
  (三)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是指对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的一次性奖励。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签协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费。被征收房屋搬迁奖励每户不少于2000元。企业整体搬迁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房屋征收补助主要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界定的大病、残疾、贫困以及高龄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具体类别和标准详见附表1)。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二)补助对象须是有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籍,且实际居住该房屋的被征收人。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五年内从征收范围外迁入,并在他处因拆迁或征收已享受过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补助。
  (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户)对照标准,填写《被征收人(户)补助申请表》(详见附表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属地社区、街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署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方可发放补助。
  三、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在补偿方案中确定,由区镇依照原有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实施项目提出补偿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对补偿意见进行审查后,拟定补偿方案上报市政府。
  四、其他
  本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1.被征收人(户)补助类别和标准
      2.被征收人(户)补助申请表

附表1:
被征收人(户)补助类别和标准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
 (万元)
  备  注
大病
危重病
3
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其他类疾病
1—2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经公办医保定点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2万(含2万)的贫困家庭补助2万,自费在1—2万以内的贫困家庭补助1万
残疾
1级
3
持有残疾人证
2级
2
3级
1
4级
0.5
贫困
三无、五保户(除  集中供养)
2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低保家庭
1
低保边缘人群
0.5
特困职工
0.5
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高龄
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1
 
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
0.8
 
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
0.5
 

 
 
附表2:
被征收人(户)补助申请表
 

征收项目
 
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
屋地址
 
申请补助
理由
 
补助内容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
 
 
 
 
 
 
合计
 
项目属地
社区、
街道意见
 
征收实施单位意见
 
征收部门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