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的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管理事项制定本规定。
二、变更条件
所有经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不得随意变更。部分确有必要实施变更的,必须在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允许范围之内,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由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
(二)批准的规划方案受地质条件限制,或影响地下管线、受高压线影响等无法实施,或根据文物、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变更的;
(三)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重大争议和纠纷,经协商后变更方案且满足规划要求的;
(四)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容积率等重要技术指标均不变的前提下,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变更。
(五)经主管部门审定属于方案设计中的失误或笔误,如坐标值偏差、指标计算错误等,但经重新计算仍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允许变更。
三、变更程序
(一)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市政府重新进行审批。
(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方案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方案调整申请,附原审批方案、调整方案、调整申请。
2、对涉及到方案布局根本调整、容积率等重大和敏感事项的变更,当地政府应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对于方案微调的变更,当地政府应书面申请报市规划局。
3、规划局根据调整申请,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1)对规划方案涉及布局根本调整、容积率等重大和敏感事项的变更,按市政府指示办理。
(2)对原方案进行微调,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经会审按程序对调整方案进行规划公示,在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对方案进行审批。
4、所有变更事项,必须程序清楚、资料齐全。
凡违反本规定实施的所有变更事项一律无效,并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单位)主管和相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属于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情况而骗取变更的,撤销变更许可、依法进行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一切后果。